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实施机构 |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 承诺办结时限 | 15(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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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公民、单位 | 服务事项编码 | 4419000000000073300960001000183004 | |||||
服务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物流快递 | 无需物流快递 | |||||||
数量限制 | 无 | |||||||
咨询电话 | 0769-22411496 | 监督电话 | 0769-12345 | |||||
窗口办理信息 | ||||||||
东莞市人才管理办公室人才流动服务窗口 |
办理地点: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2号丰硕广场一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法定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 途经公交:10、19、35、39、43、K1、K2、813、601 |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第八条:第八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动:
(一)见习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三条: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附件1)。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第二条: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第八条:八、严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纪律。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承担起业务把关责任,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严格制度、全程把关、不留死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范本表格 | 空白表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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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1 | 调档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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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发出的函件 |
1 | 0 | 纸质 | 行政机关 (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 | ||
2 | 商调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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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发出的函件 |
1 | 0 | 纸质 | 行政机关 (有档案管理权的相关单位) 企事业单位 (有档案管理权的相关单位) | ||
3 | 流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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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 |
1 | 0 | 纸质 | 企事业单位 (东莞市人才管理办公室) | 表格下载 | 表格下载 |
4 |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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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原件,到现场可进行复印。 |
1 | 0 | 纸质 | 行政机关 |
申请材料的形式必须是纸质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需与申请人申请调档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申请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网址:http://shenbao.dg.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东莞市人才管理办公室档案办公室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办理档案转递;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即时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 办结。按照发函的单位地址,通过机要交通方式转递档案。
1.申请。申请人向东莞市人才管理办公室人才流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办理档案转递。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即时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结。按照发函的单位地址,通过机要交通方式转递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