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实施机构 | 东莞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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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100178000 | 实施编码 | 441900000000007331881002 | 许可事项编码 | 00733188101001780024441900 | |||
通用事项名称 |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工作日) | 通办范围 | 跨县 | |||
服务对象 | 企业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500万元以下或者二级风险以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非网上办理事项 | |||||
结果名称 |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表 | 结果样本 | 验收申报范本.pdf | |||||
行使内容 | 无 | |||||||
预约办理 | 申请人通过咨询电话(0769-22480039)提出办事预约申请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限制 | 无 | |||||||
咨询电话 | 0769-22480039 | 监督电话 | 0769-22480076 | |||||
窗口办理信息 | ||||||||
东莞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科技防办 |
办理地点: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南路3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 17路、25路、26路、47路、59路、C1路、X3路到城市花园公交站 |
技防系统按设计方案要求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 系统竣工报告由设计、施工单位完成。 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系统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也视为竣工。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技术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论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通过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系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将系统设计技术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资格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技防系统质量保证体系;
(四)技防系统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资格等级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属于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范围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省外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应当持所在地取得的资格证书向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实行资格等级管理。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
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应当持所在地取得的资格证书向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 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二) 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 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四) 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 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六) 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 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的规划。技防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加。技防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应当依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依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依照地方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但尚未装置的,应当依附现有建筑物或者管线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装置,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竣工验收。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技防系统建设,应当纳入建筑工程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的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和依附现有建筑物或管线组成的有线、无线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核准,并由技防办组织竣工验收。技防系统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技防系统验收
技防系统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报送《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及下列图纸资料一式三份:
(一)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设计任务书)和合同书(复印件);
(二)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
(三)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
(四)系统试运行报告;
(五)系统竣工报告;
(六)系统初验报告(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七)系统决算报告;
(八)系统检测报告。
负责系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自接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验收并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验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技防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由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改正后经复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技防系统审核
根据技防系统审核、验收权限划分,系统施工单位必须向相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
(三)系统设计方案(系统规模、技术方案和系统组成);
(四)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五)器材设备布置平面图、器材设备监控中心布置图、系统各部分联线图,管线敷设图;
(六)系统费用预算报告;
(七)系统周边环境及建筑图。
公安机关技防办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施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的权限如下:
(一)投资总额200万元(含)以上或一级风险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省厅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核准和组织竣工验收;
(二)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或二级风险(含)以下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所在地市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
(三)县公安局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权限,由市局技防办确定;
(四)除《条例》第六条规定装置的技防系统,造价五万元以下(含)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可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主持竣工验收。
(五)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到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分开管理。无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验收能力的,由上级技防办负责审核并组织验收。
第三十五条:技防系统竣工与初验
(一) 技防系统按设计方案要求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系统竣工报告由设计、施工单位完成。
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系统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也视为竣工。
(二)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初验,填写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若系统设计有修改的,应填写更改审核单并报原方案审核部门备案。
系统初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试运行评述;
2、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价;
3、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
4、施工质量初验意见(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第三十四条:技防系统试运行与培训
(一) 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由建设单位做好系统试运行记录。并依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
1、系统试运行起迄日期,试运行状态;
2、故障产生的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
3、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
(二) 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的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三)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有关条款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应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范本表格 | 空白表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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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1 |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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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 |
0 | 3 | 纸质 | 行政机关 (广东省公安厅技防办) | 表格下载 | 表格下载 |
2 | 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或设计任务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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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或设计任务书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3 | 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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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核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4 | 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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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意见复印件及专家签到表 |
0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 (专家组) 企事业单位 (专家组) 社会组织 (专家组) | ||
5 | 通过初步设计方案论证的整改落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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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核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6 | 系统正式设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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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每页需设计人员及负责人员签名且盖申报企业公章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7 | 系统试运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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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试运行报告需要有双方签名确认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8 | 系统竣工报告 |
查看详情
系统竣工报告复印件,需有相关人员签名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9 | 系统初验报告 |
查看详情
系统初验报告复印件,需有相关人员签名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10 | 系统决算报告 |
查看详情
系统决算报告复印件需盖公章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11 | 系统检测报告 |
查看详情
系统检测报告原件 |
0 | 1 | 纸质 | 社会组织 (第三方检测机构) | ||
12 | 技术培训资料、系统使用说明书 |
查看详情
含操作说明及日常维护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13 |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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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已通过技防管理部门审批 |
0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 (广东省公安厅技防办) | 表格下载 | 表格下载 |
一、材料大小:按A4尺寸,纵向左侧装订;
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三、电子材料:用于申请的电子材料必须以原件扫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800KB,文件仅限JPG,上传必须根据申请流程规定上传指定文件。
无
1.申请。申请人向市公安局技防办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通过后,市技防办组织专家组到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出具《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表》,不通过的,重新整改,再进行验收。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中签注的名称应字迹工整清晰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复议 | 部门 | 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公安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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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97号 | |||||||
电话 | 0769-22222302、020-83832980 | |||||||
网址 | http://dongcheng.dg.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cndg/index.htm |
行政诉讼 | 部门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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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东莞市东城区主山东宝路东城法庭 | |||||||
电话 | 0769-86101029、0769-12368 | |||||||
网址 | http://www.dgdyfy.gov.cn/ |
1、权责划分(市)负责市内500万以下或者二级风险以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