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实施机构 | 广东省东莞市气象局 | 行使层级 | 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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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101055000 | 实施编码 | 441900000000457227790001 | 许可事项编码 | 45722779001010550013441900 | |||
通用事项名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 通办范围 | 无 | |||
服务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支持网上办理 | |||||
结果名称 |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 结果样本 |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png | |||||
行使内容 | 无 | |||||||
预约办理 | 无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限制 | 无 | |||||||
咨询电话 | 0769-23023319 | 监督电话 | 0769-22477549 | |||||
窗口办理信息 | ||||||||
东莞市气象行政服务中心 |
办理地点:东莞市城市中心区稻花路第一国际百安中心B座11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 百安中心位于东莞市城市中心区(稻花路与元美东路交汇处),可搭乘41路、X7路、X9路公共汽车至百安中心站,步行约50米即可到达。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范本表格 | 空白表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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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1 | 设计单位资质证和设计人员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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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资格证书上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设计人员资格证书上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
0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 (住建部或设计院) 企事业单位 (住建部或设计院) | ||
2 | 总规划平面图或建设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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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章;整改项目可不提供总规划平面图,提供由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整改证明,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
0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 (规划部门) | ||
3 |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设计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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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包括:总平面图,防雷设计说明,基础防雷平面图,转换层防雷平面图(若有),均压环防雷平面图(若有),天面防雷平面图,施工大样图,SPD设计图或涉及SPD设计的配电系统图(若有),建筑立面图(正立面),玻璃幕墙及金属构架的等电位连接图(若有),其它工业流程装置的防雷装置设计图(若有)。 |
3 | 0 | 纸质 | 企事业单位 (设计部门) | ||
4 | 授权委托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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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章。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表格下载 | 表格下载 |
5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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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表格下载 | 表格下载 |
纸质材料:除图纸以外的纸质材料均采用A4纸打印、复印。
电子材料:全部申请材料以扫描件的方式按照顺序上传提交,所有资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其中证照类资料复印后盖章再彩色扫描,扫描件尽量使用PDF格式,也支持其他格式。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home.seam)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材料补正通知》。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 3.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设计图纸进行技术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意见。 4.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5.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决定人作出予以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决定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材料补正通知》。 3.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设计图纸进行技术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意见。 4.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5.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决定人作出予以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决定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6.领取结果。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知情权; 对防雷装置设计核准、验收意见书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向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咨询并要求予以解释;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复议的权利;
依法对申报事项进行必要的补充。 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复议 | 部门 | 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气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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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北楼(信访接待大厅内)市法制局行政复议科/广州市福今路6号广东省气象局 | |||||||
电话 | 0769-22831370、020-87672411 | |||||||
网址 | http://sffzj.dg.gov.cn/dgfzjWebLib/WebPage/Index.aspx;http://www.grmc.gov.cn/ |
行政诉讼 | 部门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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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东宝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 | |||||||
电话 | 0769-86101029 | |||||||
网址 | http://diyi.dg.gov.cn/ |
1、权责划分(市)市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