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实施机构 | 东莞市商务局 | 行使层级 | 省 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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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100608000 | 实施编码 | 441900000000314935925002 | 许可事项编码 | 31493592501006080023441900 | |||
通用事项名称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初审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通办范围 | 无 | |||
服务对象 | 企业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 |||
办件类型 | 上报件 | 办理形式 | 支持网上办理 | |||||
结果名称 | 《典当经营许可证》 | 结果样本 | 典当经营许可证.jpg | |||||
行使内容 | 无 | |||||||
预约办理 | 无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限制 | 无 | |||||||
咨询电话 | 0769-22817607 | 监督电话 | 0769-22880039 | |||||
窗口办理信息 | ||||||||
贸易管理科 |
办理地点:东莞市莞太大道33号3楼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 乘坐10路20路26路2路31路39路3路48路6路C1路L1路L4路 到 体育路口 下车步行86米;乘坐25路26路9路C1路C2路C3路C4路 到 体育馆 下车步行348米。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第十五条:典当企业的准入要符合商务部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开展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工作,将设立审批结果及时报商务部备案并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范本表格 | 空白表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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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1 | 典当行变更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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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
3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表格下载 | 表格下载 |
2 | 典当行变更登记事项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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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表格下载 | 表格下载 |
3 | 典当行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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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
3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表格下载 | |
4 | 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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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3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 (商务主管部门) | 表格下载 | |
5 | 典当行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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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
0 | 3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 (工商部门) | 表格下载 | |
6 | 特种行业许可证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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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
0 | 3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 (公安部门) | 表格下载 | |
7 | 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变更住所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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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
0 | 3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表格下载 | |
8 | 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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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
0 | 3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 (公安部门) | 表格下载 | |
9 | 档案所在地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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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3 | 纸质/电子化 | 社会组织 (档案所在地单位人事部门) | 表格下载 | |
10 | 新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增加自然人股东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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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
0 | 3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 (公安部门) | 表格下载 | |
11 | 档案所在地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新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变更自然人股东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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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
0 | 3 | 纸质/电子化 | 社会组织 (档案所在地单位人事部门) | 表格下载 | |
12 | 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变更注册资本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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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
0 | 3 | 纸质/电子化 | 社会组织 (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 | 表格下载 | |
13 | 拟增资法人股东/新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法人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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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
0 | 3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 (工商部门) | 表格下载 | |
14 | 拟增资法人股东/新法人股东近2年审计报告(法人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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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
0 | 3 | 纸质/电子化 | 社会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 | 表格下载 | |
15 | 拟增资法人股东/新法人股东出资承诺书(法人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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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
1 | 2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表格下载 | |
16 | 法人股东的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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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的全体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名(自然人股东) |
1 | 2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表格下载 | |
17 | 股权转让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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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
1 | 2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表格下载 | |
18 | 拟增资法人股东/新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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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
1 | 2 | 纸质/电子化 | 社会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 | 表格下载 |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省商务厅网上办事大厅业务“录入模块”。对可以使用电子章的申请材料,应确保该文档完全加密,无法进行其它修改。
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商务厅窗口系统注册、登录后,点击“在线申办”可提交相关材料。网址:http://www.gdbs.gov.cn/,企业可在网上打印相关的收件凭证、补正材料通知及受理凭证。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商务厅窗口系统,点击“我的办件”或直接输入受理编号,可进行办理进度查询。(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必须上传相关材料) 省商务厅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gddoftec.gov.cn/)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批准(批复)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自取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全部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办理结果 经审核批准后向省商务厅上报请示,待省商务厅审批后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所有文件应注明签署日期 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申请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审批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行政复议 | 部门 | 东莞市人民政府;广东省商务厅政策法规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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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北楼(信访接访大厅内)市法制局行政复议科;中国广州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 | |||||||
电话 | 0769-22831370、020-38819789 |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部门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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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东莞市东城区东宝路东城法庭 | |||||||
电话 | 0769-86102666 | |||||||
网址 | 无 |
1、权责划分(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2、权责划分(市)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材料受理及初审。